新沂市某医院欺诈消费者——静脉输液多收费被查

  全程导医网 曝光台:2015年2月2日,一位2014年曾在新沂市某医院住院就医的患者到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反映在该院住院就医时,医院在静脉输液医疗项目之外另行收取一次性输液器和一次性注射器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包含在静脉输液费用之内的,新沂市某医院隐瞒了这个事实,欺诈患者,增加了患者负担,希望工商部门查处。经核查,举报属实,当事人新沂市某医院在提供静脉输液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嫌隐瞒重要事实、欺诈消费者,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2月2日对当事人正式立案调查处理。

  新沂市某医院在门诊部收费窗口东侧墙上设置悬挂“新沂市门诊收费公示”牌,对门诊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在住院处收费窗口上侧墙上设置悬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牌,对住院患者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上述公示牌中都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项目代码、收费项目、政府指导价、医院收费、备注,其中备注栏用于对收费项目的具体内涵(即具体范围)及例外情况进行说明。上述公示中,当事人对于“静脉输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做了具体规定,但没有在备注栏中注明其内涵。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对于需要静脉输液的住院患者,当事人除按照收费标准正常收取静脉输液费用之外,又另行向患者收取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的费用。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从当事人信息科住院病人电脑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从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不同时间段的6名住院患者的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发现皆被收取了一次性输液器及一次性注射器的费用。在同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调查中,当事人也供述了向需要静脉输液的住院患者额外收取一次性输液器及一次性注射器的费用的事实。而根据2006年《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的规定,从2006年5月1日开始,静脉输液收费内涵中包括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的费用,医疗机构不得对需要静脉输液的患者另行收取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的费用。当事人在公示中及具体操作中都向患者隐瞒了这个重要事实,向住院患者另行收取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的费用,欺骗了患者,其行为构成欺诈行为。据统计,从2014年1月份至被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时止(2015年2月份),当事人共购进一次性注射器45486支,销售金额合计23005.01元;共购进一次性输液器69428支,销售金额合计67548.75元 。上述收费合计90553.76元 ,即为当事人欺诈消费者所获取的违法所得。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553.76元上缴国库。

  评析:患者到医院接受医疗服务,目的在于恢复身心健康,属于正常生活消费的需要。而且,患者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即与医院形成消费与服务的关系,使医疗关系具备有偿性。因此,患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规定,属于“消费者”,而当事人则是为患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在提供静脉输液服务过程中收取了相应的费用,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身份。二者之间发生的关系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

  国家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有特殊的规定,医疗服务机构应该遵守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作为专业医疗服务机构,应知道静脉输液服务项目内涵中包含一次性输液器及一次性注射器的费用,却仍然另外向患者收取,具有欺骗患者、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属于明显的非法经营行为。而患者本着对医疗服务机构的信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当事人的要求交纳费用,双方交易行为的发生明显是在不合理、不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的,患者应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得到了损害,损失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对于当事人的欺诈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从近几年的案件查处情况看,医院经营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除药品销售方面外,还涉及医疗器械使用、设备检查以及一次性医疗用品、住院用品销售等各个方面。工商部门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对医院经营行为监管和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关注医院欺诈消费者行为与《价格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所规制行为的交叉和竞合,避免出现越权执法的情况。同时,医院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是间接的、具体的,且覆盖面广,隐蔽性强,对患者而言可谓防不胜防,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因此,在治理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的同时,工商机关还应当进一步加大对医院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广大患者营造公平、安全的医疗消费环境。

  徐州医药热线:0516-857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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