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值得注意的是,送审稿明确提出,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省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保健食品到底算药品还是食品?这官司打了多少年了。超市里面堆积如山的蜂王浆、西洋参等等,要是出了事,到底归谁管?如何管?一直都没有明确说法,工商部门和食品、药检部门纠缠在一起,长期以来成了一个空白地带。现在好了,明确规定,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总算终结了所谓多部门“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督为辅”的监管格局。但现在工商部门也有意见:工商、质监等部门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权限被大大削弱,连起码的强制措施权都没有,作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之一,在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中,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在责任却没有丝毫减少,权责的不对等将把工商部门置于十分不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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