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康复医学会章程

2008-11-24 15:02
摘要:

徐州市康复医学会章程

第1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徐州市康复医学会。( Xuzhou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 缩写 XARM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依法成立由全市康复医学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具有学术性、联合性、权威性、专业性的特点,接受省级学会指导,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我市康复医学事业的社会力量 ,是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动员我市广大康复医学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康复医疗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专业人员的成长和提高,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医学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徐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本会挂靠单位为徐州市中心医院。

第五条 本会常设机构:徐州市解放路 199 号,徐州市中心医院内,邮政编码: 221009 。

第2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康复医学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提高学术水平。

(二) 普及康复医学知识,总结和推广康复医学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和经验。

(三) 协助组织康复医学继续教育,进行技术培训,帮助各层次康复医学人员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  为发展我市康复医学事业的政策、决策等提供咨询,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和规范康复医疗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  编辑出版科普读物和有关专业资料或通讯,以及专业杂志等。

•  接受委托承担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开发和技术服务等。

(七) 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和合作,发展与国外康复医学团体和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八) 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3章 

•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 单位会员。

•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章程;

•  自愿加入本会;

•  资历要求:

1 、医务人员:从事康复治疗、科研、教学或相关医学学科的住院医师、治疗师、护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康复医学工程并具有相当于住院医师、技师以上职称和教学、工程技术工作者;

3 、管理干部: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相关康复医学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 、企业家:从事与康复医学相关的仪器设备、医疗用品等开发和研制,并有实际行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家。

(四)凡从事康复医学工作并有一定数量的市县级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或相应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赞成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  会员入会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学术、科普等活动;

(三) 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可减免 80% 会议注册费,团体单位的会员不享受会议注册减免;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

•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 本会反映情 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  主动宣传康复医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4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理事会的职权: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 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 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 / 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5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7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8章 

第四十六章 本章程经 2004 年 11 月 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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