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完善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经济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公立医疗机构是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各级政府要切实合理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确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包括:基本建设和大型医疗设备补助;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常性经费补助;卫生科研人才经费补助;实施与廉价药物使用情况相挂钩的公共医院补助制度。
今年初,宁波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开展对宁波市35家县以上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及对策调研发现,虽然县以上医院存在一些机制性的经营亏损,但主要是政策性的亏损。具体包括药品收支结余明显减少;医疗服务收支亏损明显增加;人员成本、日常运行成本等刚性支出不断增加;现有财政的经济补助总量偏小;承担大量公益性质的服务,缺少相应的补偿,增加了医院经济运行的负担。为此宁波市政府作出了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经济补助政策决策。
据介绍,经济补助政策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补助指标,如纳入政府规划“项目库”的县以上医院基本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为主;对在建项目,同级财政投入原则上不少于总投资的50%;对开展传染病监测、慢性病监测、健康教育等费用,医疗急救绿色通道以及对无主病人等救助发生的欠费,由各级财政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定项定额补助;承担医疗急救和采供血等公共卫生职能的,其人员、公用、业务等经常性经费和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由财政安排补助;对其他医院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险”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对传染病、精神病和肺结核病按每门诊人次15元、每床日30元标准给予补助,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