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做爱是义务还是权利

2008-11-24 08:14
摘要:

真实案例:

 关上灯,瑞玲整个人放松下来,忙碌的一天结束了,她只希望赶快睡着,进入恬静的梦乡,可是,身旁的丈夫,很不安分地一直在她身上游移、探索。

  “今天我好累!”自从怀孕后,瑞玲对房事一点兴趣都没有,初期许是害喜的缘故,可是,现在已经5个月了,照理说应该是性爱的“黄金时期”,然而她的“性”趣却依然故我,一点也没有增加。“可是,我好难过!” 致远是很体贴的丈夫,妻子怀孕前,他就很少勉强她,有时甚至自行解决,不好意思吵醒睡梦中的太太。“我真的很难过呀!”致远像个孩子似地耍赖,不知是真的需要,还是苦肉计:瑞玲好为难,今天她真的很想休息,可是拒绝丈夫又于心不忍。

夫妻做爱是义务还是权利?


“到底,夫妻做爱是义务还是权利?”瑞玲心中忽然浮起这个问号。夫妻双方做爱的频率“要求”不一致,应该怎么办呢? 如果夫妻之间有行房的“义务”,那么相对地就是有要求做爱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有“拒绝”做爱的“权利”罗?夫妻做爱不是义务。如果做爱只是义务,那么夫妻做爱就容易流于“例行公事”了。

我们常说,男人在沟通中注意一句话直接的意涵,女人则倾向于聆听言语外的指涉;但是从恋爱的开始,我们向来有一种想法:女人说“不”,就是“要”。如果男女双方对“要”与“不要”的争议,当真只是认知上的误解,那么只要“解释”清楚,问题自然迎刃而解。要是夫妻之间对“做爱”的频率要求,实在南辕北辙,那么难题的化解就比较费周章了。

拒绝他? 实在不忍心。答应他? 又委屈自己。相对于“被要求者”,其实“主动者”也有难题。勉强她?不忍心。不勉强?却也委屈自己。

怎么会出现这种问题?


心理分析宗师弗洛伊德曾经喟叹,不知道女人到底要什么? 然而不只是女人,两性之间应该深刻地“互相”了解,我们真的必须知道,男人到底要什么?

据金西博士及晚近学者的调查研究显示,婚内性生活的自然量变曲线,呈缓步下坡型。平均每周次数从二三十岁的每周三四次,递减到五六十岁的每周一二次。婚内性生活的质变态势,可分为下列三项:

1.男性较主动、较早也较快享有性高潮;女性则较晚体会高潮,许多等到30多岁才有,而且此时性欲往往较丈夫强。

2.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各种传统禁忌的减弱,越来越多夫妻尝试性爱姿势与技巧的变化,例如女上男下等。

3.性生活不协调。夫妻双方对做爱频率的要求不一致,以及性功能障碍,这两大问题有可能导致外遇和离婚的结局。


支持“做爱是权利”的呼声

如果有一方不愿意,那跟强奸还有什么区别?

有些人确实存在性爱不和谐,但做不做爱是人的权利,你觉得没有性趣的时候,勉强怎么会性福?

做爱当然是权利,而且是基本的人权,就算是丈夫也没有权利剥夺她拒绝的权利。

支持“做爱是义务”的呼声

如果连做爱这样的义务都没有,那结不结婚还有什么不同?婚姻还有意义吗?还有约束力吗? (发表ip:

还没结婚的人就必须两人都愿,既然结婚了,一方就有向另一方索求做爱的权利。 (发表ip:222.91.82.*)

不能有太广泛的所谓自由,如果女的一辈子都不想要,丈夫是不是就一辈子都不能碰她了?没道理呀,那传宗接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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