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政府2016年前实施、现行有效的卫生计生规章清理目录

  全程导医网 通知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徐州市卫计委起草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6年1月1日前实施、现行有效的由徐州市卫计委负责起草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具体规章目录及清理责任处室附后(见附件1)。

  二、清理标准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2.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3.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吸收或者替代的;

  4.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废止的其他情形。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2.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3.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的;

  2.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3.与国家、省、市相关重大改革决策不一致或者不相适应的;

  4.因行政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调整变化,监管主体、主要监管职责、权限或者监管方式已变更的;

  5.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

  6.市政府规章之间或者市政府规章与省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7.同级规范性文件之间或者规范性文件与上级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8.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存在封锁市场、行业地区垄断等不利于公平竞争内容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三、清理办法

  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委机关政策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应在2017年1月9日-2017年1月27日前初步完成自行清理工作,并填写好表格报委机关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统一扎口报市政府法制办。同时各相关处室应继续配合委政策法规处做好以后的清理工作。

  相关处室起草的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处室组织开展清理、立法后评估工作,并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清理意见,填写《政府规章清理呈报表》(附件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呈报表》(附件3),需要列入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一并填写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表(附件4)。并根据调研情况和上位法具体规定,形成该项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

  认为需要列入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立、改、废)的项目,应于2017年1月15日前填写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表(即附件4)。

  负责评估的处室、单位根据评估需要,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评估方法。

  四、清理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

  各相关处室要高度重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研究和掌握此次清理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对清理范围内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认真梳理、查找问题,提出清理意见。经清理,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坚持“开门”清理

  各相关处室对需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社会影响较大、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可以采用网络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法律专家论证、听证会等方式,集中民智、反映民意。

  (三)及时报送清理意见

  各相关处室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提出保留、修改、失效、废止的具体意见。

  联系电话:83965096  联系人:政策法规处 郭永胜




  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月3日

  徐州导医热线:0516-8570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