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开展全市医疗卫生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督导的通知

  全程导医网 徐州卫生信息: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县(市)、区消防大队,有关医疗单位,委属各单位:

  为认真吸取“5.25”河南鲁山养老院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夏季火灾防控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徐州市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医疗卫生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对我市医疗卫生系统开展夏季消防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5年6月10日至8月30日

  二、检查对象

  1、市第一人民医院 2、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3、市肿瘤医院 4、市中心医院

  5、市中医院 6、徐矿集团总医院

  7、市妇幼保健院 8、市儿童医院 9、市康复医院 10、市东方人民医院

  11、市传染病医院 12、市口腔医院 13、铜山区中医院 14、贾汪区人民医院 15、丰县中医院 16、沛县人民医院 17、睢宁县人民医院 18、邳州市人民医院 19、新沂市中医院 20、徐州仁慈医院

  三、检查内容

  此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突出八个方面内容:

  1、单位内部建筑是否办理消防行政许可;

  2、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建立,各类人员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培训;

  3、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彩钢板的情况;

  4、建筑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正常使用;

  5、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6、电气线路是否定期维护、检测;

  7、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是否定期进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各类档案是否齐全;

  8、重点部位的管理是否到位。

  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改正;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单位自身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要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报告。

  本次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重点部位的方式进行。

  四、工作要求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工作原则,深入推进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严格依法实施医院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检查工作。医疗机构法人代表作为直接责任人,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各级消防部门监督检查,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请各单位认真准备,自觉接受检查。

  附件:1、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医院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2、全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隐患统计表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 王 龙 18112009802

  市消防支队 张 磊 15162116978

  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5年6月8日

  附件1: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医院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医院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院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医院应当设置(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医护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督促整改。

  三、开展防火巡查。医院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

  医院住院楼(部)、门诊部等白天应当每两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住院楼(部)、急诊部夜间应当至少开展两次防火巡查,其他场所每日应当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和住院楼(部)、门诊部、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和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

  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加强消防设施和消防控制室管理。医院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且每年至少检测1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应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程序(见GB25506-2010)。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

  五、规范消防安全标识。医院应当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

  位等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医院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医护人员新上岗、转岗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医护人员应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医院对入院治疗的病员和陪护人员应及时开展入院消防安全提示。

  七、建立志愿消防队。医院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并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八、开展消防演练。医院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九、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二)违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三)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作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筑;

  (四)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五)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六)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病房楼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七)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非医疗大功率用电设备;

  (八)室内吸烟和违章使用明火;

  (九)在门诊楼、住院楼(部)的外窗设置铁栅栏等障碍物。
 

  徐州卫生咨询热线:0516-8570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