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导医网 健康焦点: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新修定的《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是,删除了原第1条第2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属于非法行医行为的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定罪的原则,这意味着今后,个人主要是执业医师未经许可而开办医疗机构的,实际主要是指在注册医疗机构外另辟地方行医的,或者执业医师辞职后、离职后、退休后在任一地方行医的,即使没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也不能再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屡屡曝出在职执业医师或退休执业医师租个房子看病,或者在自家看病,申请诊所执照而不得,卫生行政部门以原《非法行医司法解》第1条第2项为依据,以“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之情形而以非法行医立案,并最终被法院判处非法行医罪的案例。这种判决明显与“非法行医罪”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因为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显然是指自然人,主要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或其他医疗资格(如乡村医生、接生员资格)的人而非法从事医疗行为,由于其不具备医疗知识,显然会危害求医者的身体健康权。至于个人开办医疗机构,只要该医疗机构从事医疗行为的人具备医师资格,即使该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实际能获许可难于上青天),但并不因此增加了非法行医的社会危害风险,如对诊所开办人以非法行医行为定罪,显然不符合《刑法》之“非法行医”的立法目的,其根本动机是在公立医院大一统背景下,利用刑法利器打击社会医疗机构尤其是私立诊所开办者。
在如今的互联网背景下,更有不少医生或企业家战战兢兢,他们咨询我的最多问题是,医生在互联网上看病、在APP上开会诊室、开处方,或到异地开刀,合法么?会构成非法行医么?我屡次都是斩钉截铁的回答,不构成。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司法解释》的修改证实了我提前好多年的法律判断。这个修改显然顺应了医改大势,顺应了医生执业自由化,顺应了医生可自由开办诊所,大赞!看来,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注着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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