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导医网 健康焦点:娃娃都要打疫苗,这几年先后发生的多起疫苗事件让很多家长担心。昨天,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改革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的通知》(下面简称《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起,接种一类疫苗出现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将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补偿,最高金额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更让人欣慰的是,以前不作补偿的接种后的“偶合症且受种者死亡”,今年也纳入了补偿范围。
接种疫苗有“保险”了?
出现异常可从保险公司获取补偿
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通过预防接种专项经费安排,并向社会招标采购基础保险。
据了解,江苏省级财政在预防接种专项经费中安排的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原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划拨给有关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为由通过政府采购,向商业保险公司采购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
2016年度的招标采购已经完成,本年度江苏的中标保险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这表示,自2016年1月起,对于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明确为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当地卫生部门应协助受种者到中标保险公司办理补偿事宜。中标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和保险方案,计算补偿金额,向受种者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之后收集受种者提交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中标保险公司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受种者,补偿终结。
什么人可获补偿?
获补偿的人群扩大了
此前,根据《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下面简称《办法》),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补偿。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不予补偿。也就是说,发热、局部红肿等一般反应以及疫苗质量事故、接种事故、偶合症、心因性反应等非异常反应,以前不进行补偿。
不过,记者从《通知》中获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中标保险公司承诺,在现有补偿基础上,今年将适当增加下列补偿:一是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较轻、达不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的三级戊等的,给予补偿相关的治疗费用,最高金额以保险方案为准。二是对于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明确为偶合症且受种者死亡的,在分析造成偶合死亡原因的基础上,按照保险方案给予一次性补偿。三是对于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明确为不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在分析造成“不排除严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原因的基础上,按照保险方案给予一次性救助。
能获得多少补偿?
最高补偿不超过30倍
根据《办法》所指的补偿为一次性经济补偿,其中包含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中上一年度是指引起异常反应的疫苗接种时间的上一年度。12月龄以下死亡的,补偿3倍;1周岁以上死亡的,年龄每增加1岁补偿金额在3倍基础上再增加1倍,最高补偿不超过20倍;60周岁以上死亡的,年龄每增加l岁补偿金额减少1倍,最低补偿不少于5倍。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残疾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令第32号)规定的伤残等级,按照引起异常反应的疫苗接种时间的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最高补偿不超过30倍,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同时对应补偿系数1-0.1。
补偿金额=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补偿系数。一级乙等(一级伤残):补偿系数为1;二级甲等(二级伤残):补偿系数为0.9;二级乙等(三级伤残):补偿系数为0.8;二级丙等(四级伤残):补偿系数为0.7; 二级丁等(五级伤残):补偿系数为0.6;三级甲等(六级伤残):补偿系数为0.5;三级乙等(七级伤残):补偿系数为0.4;三级丙等(八级伤残):补偿系数为0.3;三级丁等(九级伤残):补偿系数为0.2;三级戊等(十级伤残):补偿系数为0.1。
怎么才能获得补偿?
必须经专家组鉴定
根据通知,补偿依据和补偿金额计算方法不变。申请保险补偿的依据必须是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调查诊断结论,或者是由设区的市级、省级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作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且在法定期限内相关各方对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如果受种者对补偿金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受种者在收到中标保险公司的补偿通知书后,既未到中标保险公司申领补偿费用,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中标保险公司应当记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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