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党纪处分条例未提计划生育 或是“法纪分开”的表现

  全程导医网 健康焦点: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外全文公布。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

  修订后的《条例》为党员明确开列了“负面清单”,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类明确标示出党员干部的行为“红线”,并给出了对应的党纪处理办法。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在1997年和2003年颁布实施的《条例》中,均明确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办法,而在本次修订后的《条例》中,有关违反计划生育以及相应处罚的条款均未被提及。

  这一修订在人口学界引发热议,有观察人士认为这或是人口政策调整的信号。不过,也有专家认为,删除违反计划生育条款并不意味着生育政策面临重大调整,而是“法纪分开,纪严于法”的具体表现。

  事实上,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

  新《条例》未提及计划生育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共中央1997年2月27日印发)第145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破坏计划生育政策贯彻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03年颁布实施的《条例》第166条规定,“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而在刚刚发布的新版《条例》中,没有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条款。

  据了解,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分析认为,现行《条例》存在着纪法不分的突出问题,许多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其中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专家:“法纪分开”的表现

  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澎湃新闻,党纪与计划生育政策是两个层次的问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已经有了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就没有必要在处分条例中重复。“如果违反因为计划生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再回溯到纪检机关依然会追究责任。”他认为,删除违反计划生育条款并不意味着生育政策面临重大调整,而是“法纪分开”的表现。

  不过,人口学专家易富贤分析称,新版《条例》的这一修改具有“历史意义”,预示着将党员身份与生育行为捆绑的规定或将松绑。

  一些长期关注计生问题的学者也表示,计生政策的调整仍有待观察。

  根据现行《条例》,全国各地均对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方面有严格要求。例如,2009年至2013年,江西省查处党员干部超生4177人,给予党纪处分2320人,开除公职1133人,对计划生育工作排位靠后的县(市、区)提出“警示”或者给予“一票否决”;贵州自2007年开始,对违法生育的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除重申征收社会抚养费等经济处罚措施和“双开”(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等党纪政纪处罚措施外,还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竞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已经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终止其资格。”

  落马官员中也有不少涉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2015年初,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被中纪委通报“双开”,原因之一就是“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此前,山西省大同市原副市长靳瑞林“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二胎”,山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局长任云峰“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等也被中纪委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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