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8月1日起施行,保障献血者权益

  全程导医网 徐州健康信息:《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日前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完成了立法程序,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献血者年龄上限、人文关怀、提高血液检测水平、采血机构信息公开等都作了较大调整。尤其引人关注的是,《条例》简化了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程序。

  我市无偿献血工作于1989年在全国率先实现无偿献血超万人。自1995年首次被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总后勤部授予“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城市”荣誉称号以来,已连续十届蝉联该项荣誉。我市于1999年在国内率先出台了《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并先后两次进行了修改。近年来,有关献血的上位法和政策发生了诸多变化,我市无偿献血工作也出现了新情况。为了保证法制统一,并将多年探索出的一些好经验,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创新性和地方特色,我市于去年开始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修订遵循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的主要精神,在细化相关部门职责、确定无偿献血表彰标准、规范医疗机构行为、放宽献血者年龄、明确献血量和间隔期等方面做了修改。

  一人献血,全家受用,很多市民对此都有了解。《条例》规定,凡在本市献全血800毫升以上(含800毫升)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临床用血;献血量未达到800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3倍享受免费临床用血。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需要临床用血的,其累计免费用血量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提供。

  此前,由于我市献血者医疗用血费用报销统一归口市血液中心,这给献血者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带来许多不便。此次《条例》修订,简化了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程序,给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提供了方便。《条例》规定,在本市医疗机构就诊的,可以在就诊的医疗机构直接核销用血费用,临床用血费用由医疗机构与采供血机构定期结算;未在就诊医疗机构核销或医疗机构不具备核销用血费用条件的,以及在非本市医疗机构就诊的,可以到市采供血机构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盘点《条例》,记者还发现了很多亮点。比如,按照卫生部《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将献血者年龄放宽到了60岁;增加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种类,除居民身份证外,凭社保卡、驾驶证等都可作为献血时的有效证件;要求采供血机构采用国内外先进检测手段,确保血液安全;增加采供血机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条例》还格外凸显了人文关怀。“献血者虽然是自愿和无偿的,但也需要社会的理解和尊重。”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说,修订后《条例》明确规定:公民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采供血机构应建立献血者信息反馈、回访制度;血液检测不合格的,采供血机构应向献血者告知并提示就医。《条例》还专设一条,对稀有血型的公民给予特殊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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