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条件
救助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本市户籍、患重大疾病、18周岁以下;
2、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3、孤儿(含弃婴、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
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重度残疾人,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或父母服刑导致一段时期内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
二、救助病种
1、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2、先天性心脏病;3、尿毒症;4、恶性肿瘤。除以上病种外,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保内费用城镇患儿超过3万元、农村患儿超过2万元的,也可申请救助。
三、救助标准
对审定纳入救助的重大疾病患儿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即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治疗总费用中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及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后的余下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孤儿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2、低保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80%。
3、低保边缘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50%。
四、申请程序
患儿监护人在户口所在镇(街道)民政办领取(或在徐州慈善网下载)并填写《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经民政办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于每月25日前报县(市、区)慈善会(分会),再由县(市、区)慈善会(分会)汇总报市慈善总会。
五、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救助资格申请材料
1、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
2、家庭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3、疾病诊断书(能显示病情的诊断报告或出院小结亦可);
4、贫困证明原件,低保证复印件,孤儿证明复印件;
5、患儿一寸照片3张。
(二)资金结算材料
1、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结算表;
2、患儿出院记录;
3、加盖医保中心或医院公章的费用发票复印件,费用发票遗失的,可以加盖医院公章的费用明细代替;
4、加盖医保中心或医院公章的医保报销单复印件;
5、若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需另外再提供一份新农村合作医疗处开具的住院补偿单据(与出院记录和费用发票的时间要一致)。
患儿如需多次结算救助资金,救助资格申请材料仅需在首次申请时提交,此后无需再填报。如再次申请救助资金结算时患儿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仅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低保证复印件或贫困证明原件或孤儿证明复印件),其他救助资格申请材料无需重复上报。
市慈善总会于每月15日前对各县(市、区)报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后上报省慈善总会审批。
附联系电话:
徐州市慈善总会 83855185
丰县慈善会 89236061
沛县慈善会 80355217
睢宁县慈善会 68062300
邳州市慈善会 86629020
新沂市慈善会 88896096
铜山区慈善会 83405121
贾汪区慈善会 87515699
云龙区慈善分会80803325
鼓楼区慈善分会87636816
泉山区慈善分会85601123
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8779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