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社部联合发布《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通知》要求,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梳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审批权限于今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名录之外的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各地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要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研究制定价格行为规范,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通知》要求,要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