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市卫生局印发《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转诊管理规定》。今年我市重点强化新农合住院病人的制度建设,要求各地经办机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均要建立规范的转诊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大对违规转诊的处罚力度,年内县外转诊率力争控制在15%以内。
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得越级转诊
对于县内转诊的新农合住院病人,如果参合人员是在县、镇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互转,实行自由转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如果参合人员在村卫生室治疗,转诊时首选所在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转诊病人首选当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直接向市级以上医院转诊病人。
县、镇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并做好转诊登记工作。
对于县外转诊的新农合住院病人,《规定》明确提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参合病人需要转诊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首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越级向省级以上医院转诊病人。对于需要转诊到省、市级定点医院或市外其他医院住院治疗者,由转出医院(县以上)出具转诊证明,并到县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转诊的有效期为15天。未办理转诊手续者视为非正常转诊病人,在办理补偿手续时按非正常转诊处理。
县外就医的急危重症病人可特殊对待
急危重症病人因病情危急,来不及办理转诊手续的,可直接到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入院后可由接诊救治医院向县级经办机构发起网上转诊申请(仅限急危重症),并与县级经办机构电话联系,为病人及时办理网上转诊审批手续。因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失误,未能履行网上转诊职责,给参合病人造成的补偿损失,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急危重症病人因病情危急,未能提前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由其亲属于病人入院15天内(在出院前)持救治医院的病情证明或门诊病历到县级经办机构补办转诊备案手续,病人出院后按照正常转诊回县办理补偿手续。病人已经出院的,不再办理转诊手续,按照非正常转诊处理。
农村重大疾病转诊制度进一步规范
市卫生局要求,参合病人转诊到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确诊为农村重大疾病,且符合农村重大疾病救治标准的,由救治医院为病人建立农村重大疾病档案,报县经办机构审批后,自动转为农村重大疾病,纳入农村重大疾病管理,病人不需要回县重新办理重大疾病转诊手续,相关协议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病人签订,次月送县经办机构审批。
如果参合病人转诊到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确诊为农村重大疾病,但不符合农村重大疾病救治标准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通报县经办机构,由县经办机构及时撤销重大疾病审批,转为正常转诊病人,病人出院时按正常转诊给予补偿,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要向病人及其亲属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参合病人转诊到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符合农村门特病人诊断的,由救治医院为病人建立农村门特病人档案,报县经办机构审批后,自动转为农村门特病人,其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可补偿费用按照门诊病人补偿标准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