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都市晨报)春节期间是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期。记者从公安部门获悉,《徐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重要场所不得销售和燃放烟花,市区晚10点至次日7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夕、春节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节日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要场所不得销售和燃放
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应当由取得燃放专业资格的人员燃放。
下列场所和区域不得设立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公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影剧院、体育场、公园、游(娱)乐场、会堂、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大型百货商店(场)、集市、商贸中心、繁华街道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粮、棉、油、麻、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和露天堆场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六)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防护范围内;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
(八)其他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
晚10点至次日7点禁止燃放
城市市区晚10点至次日7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夕、春节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节日除外。
禁止在阳台、窗外、楼道、楼顶燃放烟花爆竹。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适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示。
禁止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徐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违反该办法的相关处罚标准和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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