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服务行为实施积分管理

  全程导医网 徐州健康新闻:日前,徐州市卫生局出台《徐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服务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服务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其中对违规者进行积分管理、信用评定。

  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增强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徐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服务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不良服务行为,指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新农合服务工作中,违反有关新农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服务行为积分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新农合服务、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师服务协议》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各地经办机构对本统筹地区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监督管理和记分的权力,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良服务行为监管。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六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农合服务工作中,有下列不良服务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0分:

  (一)给参合病人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使用伪劣、过期、失效和假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给参合病人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合格证书医疗器材;使用过期、失效、淘汰医疗器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材;

  (三)不执行有关新农合管理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四)发生新农合服务争议,未能妥善处理,在同一级政府部门或信访部门累计上访超过5次,或造成患方长期上访或信访的。

  (五)通过“转诊提成”、“回扣”、“好处费”等实施不正当行业竞争;

  (六)隐匿、伪造、擅自销毁或者未按有关规定保存新农合病历及有关资料;

  (七)为参合病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故意出具虚假医学检查报告,协助病人套取新农合资金的。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农合服务工作中,有下列不良服务行为情形之一的,每次记5分:

  (一)违反抗生素等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其他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责任制;

  (二)发生新农合服务争议,未能妥善处理,在同一级政府部门或信访部门累计上访超过3次。

  (三)被认定为属于擅自提高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的。

  (四)违反诊疗权限和入院标准,将不属于本院收治范围的参合病人收住院的。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新农合服务工作中,有下列不良服务行为情形之一的:

  (一)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问题,造成新农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每次记3分。

  (二)违反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定,有滥用药(抗生素、维生素、活血化瘀、神经营养等药品)行为者,违规用药500元以下者,每人次记3分;违规用药超过1000元的每人次记6分;单个品种违规用药超过5000元的,每人次记10分。

  (三)违反高值耗材使用管理规定,有滥用高值耗材行为,违规费用500元以下者,每人次记3分;违规用药超过1000元的每人次记6分;违规费用超过5000元的,每人次记10分。

  (四)违反合理检查规定,有滥检查、重复检查行为,违规费用500元以下者,每人次记3分;违规用药超过1000元的每人次记6分;违规费用超过5000元的,每人次记10分。

  (五)违反出院带药管理规定,每人次记3分,出院带药超过1000元的,每人次记5分。

  (六)发生无医嘱收费的,每人次扣5分;存在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乱收费现象,不合理收费超过1000元以上者,每人次记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