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肖佳卉献血后晕倒致残:血站给予补偿15万

 全程导医网 转:中新网宁波1月6日电(记者 何蒋勇)10月8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受理女大学生肖佳卉因献血后晕倒致残起诉宁波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身体权纠纷案件。记者最新从该法院获悉,今日(6日)法院对肖佳卉意外受伤一案作出判决,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原告致残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采血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宁波市中心血站对献血者的关爱给予补偿15万元。

  肖佳卉一家认为,肖佳卉原打算献血200ml,但听从血站工作人员的劝说后,献了300ml,工作人员在献血过程中对肖佳卉体检不够细致、也未告知献血后的注意事项,导致她后来晕倒致残,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因此索赔今后更换义眼的费用、残疾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8万余元。

  血站表示,他们对肖佳卉的不幸表示同情,愿意对原告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但他们在此案中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责任。肖佳卉在流动车上献血,血站工作人员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她的健康进行了询问和检查。对献血的注意事项,已经告知过,献血前后的注意事项在网站和献血车内外也都有告知,肖佳卉在登记表上也予以确认,而且肖佳卉在献血前一天因为前晚吃得太油腻没有献血成功,说明工作人员有常规的告知程序并予以履行。肖佳卉说血站要求其多献血与事实不符,献血300毫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献血的数量必须要原告同意,一次献血200-400毫升都是符合规定的,而且肖佳卉也已在300毫升的献血量中打勾确认,她献血不是一时冲动,应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献血后,肖佳卉在献血车上休息一段时间后没有任何不良反应才回家,肖佳卉摔倒的实质原因无法得知。

  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侵权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特殊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具体情形,故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宁波市中心血站的行为存在过错及与原告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原告肖佳卉称其在献血时的献血量系受到宁波市中心血站工作人员的建议,三百毫升的献血量已违背其自身意愿,但从血站提供的献血登记表来看,肖佳卉在三百毫升的献血量处签字确认,而肖佳卉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字确认的事项可能产生的后果应有一定的风险预估能力,肖佳卉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三百毫升的献血量系被告强迫所致。

  国务院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国务院卫生部《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01》中,均对血站应尽到的体检工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宁波市中心血站作为有采血资质的机构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和国家标准。结合宁波市中心血站提供的献血健康征询表,血站方面已对肖佳卉的体重、血压、体温、心肺、肝功能等进行了检查,就国家标准界定的事项对肖佳卉进行了健康情况征询,并作出了肖佳卉适合献血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