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级综合医院 药品收入比例不得高于41%

     为减轻群众就医负担,1月24日,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联合对河南省二级以上医院临床用药管理做出规范:三级综合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不得高于41%,二级综合医院不得高于43%。 

    今年,河南省将以控制医院药品收入比例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医院临床用药行为。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再次联合规范二级以上医院临床用药管理:三级综合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不得高于41%,二级综合医院的比例不得高于43%,妇幼保健院(包括儿童医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口腔医院、精神病医院等医院分别不得高于39%、49%、30%、47%。 

    记者从卫生厅获悉,河南大学附属淮河医院、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开封市儿童医院等三家单位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未达到2010年目标要求,被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