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所(室)、医务室参照《诊所基本标准》执行开诊所

      卫生部日前印发《诊所基本标准》。与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对诊所的要求相比,该标准突出了对诊所医疗安全的管理。

  该标准增加了对急救设备的要求,规定诊所要设置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处长李大川说,这是要保证诊所具备基本的紧急救治能力,有利于患者在发生危险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并为转诊创造条件。

  该标准还增加了对治疗室、处置室和观察室的使用面积的要求。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5平方米。该标准允许诊所不设置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而是通过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的方式,由其他合法机构提供临床检验和消毒供应服务。

  据了解,一段时间以来,有一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反映诊所基本标准要求过低,建议提高准入门槛。李大川表示,该标准明确了诊所的功能任务,即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所以标准不宜订得太高。

  卫生部要求,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要求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该标准还对口腔诊所的基本标准单独作出规定。1994年《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有关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按此次公布的标准统一管理,卫生所(室)、医务室的基本标准参照该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