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制定:8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

       昨日从江苏省司法厅获悉,省司法厅、省卫生厅联合制定的《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为进一步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而制定的一部规范性文件。

  据省司法厅副厅长万力介绍,目前,全省已有78个县(市、区)成立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今年1-4月,全省各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医患纠纷861件,调解医患纠纷851件,调解成功818件,涉及赔偿金额3224.767万元,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办法》规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县(市、区)设立,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依法独立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后,应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和办案补贴经费由政府出资保障。

  《办法》明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并配备不少于二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聘用,聘用期1-3年,到期可续聘或解聘。

    江苏省司法厅、省卫生厅制定《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 8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