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农合无缝衔接工作《通知》

徐卫基妇〔2009〕32号 

各县(市)、贾汪区卫生局、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8〕160号)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关于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与新农合无缝衔接工作的意见》(徐民保〔2009〕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农合无缝衔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新农合管理系统升级和参合医疗救助对象的标记工作 

  根据省、市关于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与新农合无缝衔接的工作要求,参合的农村困难群众(统称“参合医疗救助对象”)新农合门诊、住院补偿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服务和现场刷卡结报,参合医疗救助对象在办理新农合补偿手续时,同时得到医疗救助。为保证两项制度无缝衔接,做好新农合管理系统升级和参合医疗救助对象的标记工作极为重要,也是实现两个制度无缝衔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县(市)、贾汪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主动与当地民政部门协作,及时向软件公司提供当地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或办法),协助软件公司做好新农合管理系统的升级工作,并在7月底前完成参合医疗救助对象的标记工作,力争在8月1日实现两个制度的一站式服务。 

  二、做好特殊病人和慢性病人的门诊医疗救助工作 

  参合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县定点医疗机构(或转诊到市外医院)门诊接受化、放疗、介入治疗(肿瘤)、透析治疗(肾功能衰竭)、抗排异治疗(器官移植)发生的费用新农合补偿后,剩下的40%部分,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比例和封顶线给予报销。参合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高血压、糖尿病、红斑狼疮等慢性病人在各级定点医院免费领取《参合医疗救助对象慢性病人用药目录》(另行制定)中的药品,药品费用的30%从新农合基金中解决,70%从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
 
  三、落实惠民政策,为实施医疗救助创造良好的条件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惠民医疗工作的意见》(苏卫医〔2008〕18号)、《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落实各项惠民措施,为参合救助对象提供各项优惠服务。参合医疗救助对象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收注射和输液费、胸透费,住院费用中免收注射和输液费、胸透费。上述费用新农合补偿后,剩余部分从救助基金支付。关于药品执行成本价的问题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后实施。
 
  四、医疗救助基金拨付办法 

  医疗救助资金与新农合补偿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拨付: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资金和新农合补偿资金;县经办机构每月初向卫生局、民政局上报医疗救助资金和新农合补偿资金使用报表(新农合资金使用报表增加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栏目),报表经卫生局、民政局审核盖章后,上报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后,在每月上旬将定点医疗机构上月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和新农合补偿资金同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五、切实加强基金监管,保证医疗救助基金安全 

  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主动与民政部门协作,把新农合、医疗救助稽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保证医疗救助基金安全,严防套取医疗救助基金现象发生。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公示内容要增加医疗救助内容(详见附1-2),切实做好新农合与医疗救助补偿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附1:住院补偿公示样表   附2:门诊补偿公示样表   附3:医疗救助统计报表  
                                                                                                      二○○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