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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统一食品国家标准

        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这意味着从此食品行业将不再有“国家免检产品”,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食品安全法还作出了多项规定,以保障食品添加剂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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