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颁布的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将于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1995年3月8日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据介绍,新《办法》增加和明确了以下内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新《办法》明确规定,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并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撤销该企业该品种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新《办法》规定,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严重违法内容的,对该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医疗器械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批,被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新《办法》规定,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被吊销或撤销等情形下,应当注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据介绍,新《办法》增加和明确了以下内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新《办法》明确规定,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并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撤销该企业该品种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新《办法》规定,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严重违法内容的,对该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医疗器械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批,被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新《办法》规定,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被吊销或撤销等情形下,应当注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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