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日前,我市出台了《徐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以“政府补助、个人负担、医疗统筹”三部分解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问题。
6类人员享受优抚医疗保障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市户籍,且在我市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下列人员: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在本办法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参保费用个人负担有不同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费。当地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参保。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应缴参保费、参合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鼓励其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并给予相应的医疗保险补助。
统筹解决医疗费用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且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医疗补助,所需资金从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优抚对象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主城区定点医院:门诊为爱心医院;住院为民政医院)就医时,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享受当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优惠条件。
优抚对象就医时,在规定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为基本医疗费。其他优抚对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或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和享受当地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医疗费未达到以下报销比例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以下比例补足:
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中的退伍红军老战士基本医疗费用全额补助;孤老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1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30%;病故军人遗属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40%;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50%;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60%。
此外,优抚对象未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不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