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放射诊疗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近年来,在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部分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存在以下问题:放射诊疗场所中未配齐放射防护用品,不按规定对受检者和陪检者进行防护,未对放射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未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进行放射工作人员岗前、岗间的职业健康体检,放射诊疗场所门窗未进行防护、警示灯和灯机联锁装置等不能正常运行、缺乏警示标识等违法违规现象。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标准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活动,严格落实放射诊疗管理的各项制度,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整改。
二、及时办理放射诊疗许可。依法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法定职责和维护放射诊疗安全的重要前提。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X射线影像诊断及介入治疗等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我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要求,务必于2009年5月底前到市卫生局卫生窗口办理完毕。
三、加大对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卫生局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加大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无《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超范围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等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法律法规从严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