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新增58个示范市

        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在原54个示范市(州)基础上,新增了58个示范市(州)。

  卫生部要求,新增示范市(州)、项目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尽快建立相关的项目领导组织和实施机构,组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应组建专业人员队伍,实施分级分类培训。各新增示范市(州)本年度应登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200名,由精神科医生诊断复核及进行危险性评估,并录入《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准备以便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纳入下一年度管理和治疗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