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卫医〔2008〕64号
各市卫生局、公安局、厅各直属医院:
为深入推进我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高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工作水平,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和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医政处、省公安厅经济文化保卫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省卫生厅联系人:张炳新,联系电话:025-83620877,传真:025-83620810。
省公安厅联系人:陆利平,联系电话:025-83526339
附件:《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公安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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