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卫人﹝2008﹞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08〕8号)精神,为做好2008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确保质量,经市人事局同意,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2007年12月31日在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符合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订立有效聘用合同,办理了注册手续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评审条件(见附件二、三)
2008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省下发的卫生类资格条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专业标准条件进行评审。
(一)学历要求
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申报医师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供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学历(学位)。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不能作为申报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等相应专业高级资格的学历依据。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高[ 2006 ] 20号)等文件精神,自2008年开始,未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审批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取得的医学及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原则上不再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1.申报人员应按照人事部、卫生部专业标准条件规定的工作经历与能力提供材料,本人填写的《任职后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应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印章。
2.申报人员应按卫生类资格条件附录规定,提交病案或专题报告。高评委专家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病案或专题报告水平进行评价。
(1)对设有病区,以手术病案、住院病人抢救或疑难病案等资料撰写论文的,须提交任现职以来本人主治、主持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非同一年度的原始住院病案复印件3份。
(2)对申报麻醉专业的,除提供2份专题报告外,还须提供2份反映自己业务水平,且本人主持麻醉的麻醉记录单。
(3)不设病床临床类和非临床类专业申报人员,提交反映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专题报告2份,并附专题报告所引用的相关原始资料。
(三)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人员提供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
(四)论文、著作要求
1.申报人员送审论文,为任现职以来,发表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行的杂志上的第一作者本专业论文(专业期刊同时标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专著标准统一书号“ISBN”)。非法刊物(中国扫黄打非网www.shdf.gov.cn查验)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送审论文。论文内容须与本人申报专业一致。
2.申报副高级资格,如仅提供1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本人须撰写10万字以上。
3.申报社区副高级资格,可提供市级(含)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离退休人员申报评审方面的要求
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离退休人员申报评审,按照苏人发 ﹝2004﹞24号、苏职称办﹝2004﹞5号等文件执行。非免试对象必须提供规定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遗失由省级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外省取得的合格证书不作为申报依据;本省市级人事部门或外系统相关部门颁发的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需经省级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申报的依据。
(六)职称外语要求
按照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7﹞76号)精神执行。非免试对象必须提供规定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遗失由省级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七) 破格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社区卫生)的要求
正高级、副高级资格破格按照苏人通﹝2006﹞76号和苏卫人﹝2007﹞7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破格条件见附件二。
1.以本专业科研课题作为破格评审条件的,需根据申报科
研课题的程序要求,提供课题项目设计书、立项文件、资金匹配及课题鉴定(结题)等材料,课题须严格按照项目设计书的时间进度进行。课题鉴定(结题)工作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送审材料中应有反映本人在该课题中所承担与本专业相一致的工作任务、工作量和所作贡献的证明材料。课题鉴定(结题)及证明材料须经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审核。科研课题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科研课题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不能作为送审材料。高评委专家对科研课题的专业水平进行评价。
2.以获奖成果作为破格条件申报的,须提交获奖科研课题的项目设计书、课题鉴定(结题)等材料。获奖成果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高评委专家对获奖成果的专业水平进行评价。
(八)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
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在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或在县区以下(不含县区)乡镇卫生院中从事医疗(含中医)、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其中申报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专业均须提供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没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社区预防保健专业的人员,原则上也应提供岗位培训合格证书,2008年可先评审后提供。
自2009年起,申报社区药学专业的人员要求提供相应的社区药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九)申报晋升卫生副高级资格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要求
根据市人事局、卫生局(徐卫[2003]56号),市卫生局(徐卫[2006]27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意见》(苏卫人〔2006〕12号)规定, 凡在政府举办的城市(含县城区)二级以上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相应级别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城市医生,申报晋升卫生副高级资格前,须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
1.对截止2008年4月底前,已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一半以上规定服务时间的人员,可先申报评审,申报时须提供《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评审通过并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后再予以下发资格证书。正在服务但时间未满一半及以上的,不予申报。经省辖市医政部门认定为短期安排或不需要安排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或人员,可由认定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对一经查实,属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申报资格和通报批评处理。
2.已参加援外、援疆、援藏、扶贫、支援西部开发、对晋升前曾经在乡镇或街道卫生院、部队卫生所(队)、企事业卫生所(室)或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1年及以上等工作的年限,可计算为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年限。
3.已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期满1年的城市医生,申报副高级资格,送审论文可提交2篇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其中1篇须发表在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标有“ISSN”和“CN”)公开发行专业期刊。
(十)援外、援疆、援藏、海外引进、省外引进、近期军队转业、机关流动等人员申报高级资格的有关要求
1.近3年参加援外医疗工作的人员,对病案或专题报告可不作要求,送审论文发表时间可截止至2008年5月31日。
2.援疆、援藏、机关流动、海外引进、省外引进、近期军队转业等人员,可提交任现资格以来同一年度的病案。
3.机关流动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内的相同学历、资历人员职称情况,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关政策说明
(一)2007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设置87个专业类别(见附件一)。申报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选择申报专业。
(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申报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类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跨执业类别申报。
(三)在卫生管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申报卫生管理专业技术资格。但对从卫生技术岗位调任卫生管理岗位并兼任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允许其按照卫生资格条件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对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酌情减轻。
(四)2008年申报评审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应提供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现资格为卫生系列医、药、护、技的资格、通过高评委会卫生管理专业评审组评审获得的,或中级资格以医学工程类材料评审获得的主管技师,今年申报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可视同具有申报现资格的低一级资格。
(五)1997年本科毕业参加工作、2002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并聘任的人员; 1992年大专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参加全国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并聘任;1993年大专毕业参加工作、2002年参加全国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后获本科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1998年本科毕业参加工作、2003年参加全国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后获硕士学位的人员,根据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2008年申报晋升卫生副高级资格,按照不具备规定资历的破格晋升条件申报评审。
(六)2001年全国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以来,未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而由地方评审取得中级资格,或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但未取得全国统一中级资格的人员,须先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一致的全国统一中级资格,再予申报副高级资格。
(七)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效用
1.2008年1月12日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可作为申报2008年卫生高级资格的要素之一。具体合格标准由本年度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评时确定。经对全省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数据统计分析,2008年度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指导参评分为60分,其中,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其他专业(除全科医学外)指导参评分为55分)。业绩特别显著、表现特别突出、考核成绩在55-59分的非破格人员,由本人酌情申报。
2.2006年11月19日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核成绩为60分,或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除全科医学外的其他专业考核成绩为55分的,仍可作为2008年申报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
3.免试及先评后考对象:
(1)免试:2008年1月12日正在援藏、援疆、援外、西部
省份扶贫的(须提供派出单位主管部门的相关通知书复印件);外省、外系统调入,确认我省同级资格的。
(2)先评后考:2006年11月19日,因公出国人员(须提供政府任务批件及因公护照复印件); 从省外引进或机关流动的。
4.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八)关于专业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1.卫生技术人员在职脱产取得本、专科学历,在申报高级资格时,应从专业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中扣除其脱产学习的时间,在职脱产取得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者,计算专业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时,原则上扣除一年在校学习基础理论时间。在职脱产取得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者,学习期间的专业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2.取得现资格单位未聘任或中间脱聘的,按实际聘任的时间累计计算任职年限。
3.受聘现职期间因处分等原因而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应扣除相应的任职年限,扣除后任职年限累计须达到申报相应资格规定的任职年限。
4.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精神,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除当年不予申报以外,另扣除一年任职年限。
(九)岗位平转和双职称人员的申报条件问题
1.从非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岗位)平转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岗位)的,必须具有低一级卫生技术资格且聘任卫生技术职务满3年以上。评转医学(疗)类专业(岗位)技术资格的,还须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2.双职称人员拟评审高一级卫生技术资格,也应在低一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3年以上。
3.岗位平转和双职称人员在申报时,其他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十)关于论文、著作的要求
1.论文:提供的论文不包括个案报道、综述和译文。专业期刊增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除正常晋升社区副高级资格外,均不得作为晋升高级资格的送审论文。
2.专著不包括:科普、教材、论文汇编类。
3.送审论文、专著须与本人现从事的专业和申报专业相一致,如:申报卫生管理专业,均应送审管理论文;申报医学工程专业,均应送审医学工程技术论文。凡与申报专业不相符的论文则不计算为规定数量内的论文篇数。
4.送审论文应提供引用的临床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来源一览表。送审论文多于规定篇数的,由申报人员本人按其水平排序。
(十一)关于科研奖项及表彰
1.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指: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
2.省(部)级指:国家各部委和省级政府。
3.市(厅)级指:省辖市政府和省级业务主管厅(局)。
4.表彰: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或政府人事部门参与的系统先进工作者综合表彰。
(十二)从外省、市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若本人自愿,也可向我省同级评审委员会申报确认,通过者,换发我省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十三)受聘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营医疗机构中符合申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受聘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有效聘用合同书及规定的申报材料,由市、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申报。
(十四)关于延迟申报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受警告处分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三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或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以上;
4.因索取病人及病人亲属财物行为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现任者,延迟4年以上;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地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工作。
(一) 申报程序
申报人员对照资格条件及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报材料中有关学历、毕业专业、任现职时间、每年参加本专业业务时间、业务工作量、论文、相关科研成果、奖励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1周,对公示中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核查。对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并延迟3年以上申报。为申报者提供虚假证明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年限、论文(专著)、病案、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奖项、科研课题(含批文、鉴定、结题)等要素的截止时间,均为2007年12月31日。
2.申报提交的各类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并最能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评审申报表等各种表格必须逐项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及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3.市直属单位上报材料由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集体报送;县区上报材料应经县区卫生局和职称部门审核同意加盖公章后,集中报送;无主管部门单位可直接报送。不接受个人申报材料。
4.申报材料应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第一分册(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1)《2007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破格人员还要提供任现职内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2)《初始和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3)《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证书》复印件;(4)《医师(护士)注册证书》复印件;(5)《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复或证书》复印件;
(6)《任现专业技术资格历年聘书》复印件(应为现任资格的首次聘书及续聘证书);(7)《职称外语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8)《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9)《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通知书》原件;(10)《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核表》及符合破格条件规定的相应材料;(11)《各种奖励证书》复印件;(12)《社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13)《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原件;(14)《退休延退证明或聘用合同》
第二分册(依据论文质量按编号排序装订成册)
(1)规定数量的论文或著作(原件);(应将每册论文原件拆开,把杂志封面、目录、作者论文、封底重新装订);
(2)在规定数量内的每篇论文后附《论文所用原始资料来源表》。
第三分册(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1)《任现职后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1份;(此表共分8类,申报人按申报专业类别选择其中一类填报);
(2)《原始病案材料复印证明》或《专题报告证明》,并附规定数量的原始病案复印件或专题报告。
第四分册(不需要装订)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3份;
(2)《申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1份;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票6份(请填上姓名、申评资格);
(4)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交1张1寸近期免冠彩照。
(三)收费标准:根据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文件规定,申报人员每人缴纳评审费300元。
(四)报送材料时间安排
2008年度卫生高级技术资格材料报送时间为5月26日至6月4日,计10天,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安排表上规定的时间统一报送,逾期不予受理。6月5日至8日为补充、整理、汇总、核对时间,6月9日至10日报市人事局(职称办)审核,确保6月13日送省太湖干部疗养院参加评审。
附件:
1.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类别设置一览表
2.2008年度申报评审江苏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条件
3.2008年度申报评审江苏省社区卫生高级技术资格条件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