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扩大儿童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规范和指导各地科学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根据卫生部制定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和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扩大儿童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全面组织实施江苏省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努力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到2010年,全市适龄儿童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包括A群流脑疫苗和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11种疫苗的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二、主要内容
    1. 在现行全市范围内已经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A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8种疫苗的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并将麻腮风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3种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11种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甲型肝炎等12种传染病。
    2. 在发生炭疽疫情、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或钩体疫苗的应急接种。在必要时,对重点地区的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
    三、接种要求
    (一)儿童常规疫苗免疫程序
    1.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卡介苗: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口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各口服脊灰疫苗(液体)1剂次,4周岁口服脊灰疫苗(糖丸)1剂次。
    4.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
    5.白破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疹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8月龄时接种。
    7.麻腮风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24月龄时接种。
    8.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
    9.A群流脑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6-18月龄时接种2剂次,接种间隔为3个月。
    10.A+C群流脑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3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11.甲肝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时接种。在部分试点地区使用甲肝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4-30月龄时各接种1剂次。
    上述程序为常规疫苗免疫程序,不包括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
    (二)实施时间
    自2008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按照上述免疫程序,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
    (三)接种对象
    1、江苏省户籍儿童,无论其住址是否为户籍所在地,按照上述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非江苏省户籍儿童,在徐州市境内暂住地居住或办理预防接种证满2个月的,自2008年5月1日起,达到上述免疫程序规定的麻腮风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等4种疫苗各剂次应种月(年)龄的儿童为接种对象。其他原有疫苗仍然执行以前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要求,即所有非江苏省户籍的流动儿童按照上述免疫程序,达到原有疫苗的应种月(年)龄,无论户籍在那里、不论居住时间长短,均可进行相应疫苗的预防接种。
    3、对于麻腮风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3种新纳入儿童免疫规划的疫苗,已超过各剂次应种月(年)龄下限的儿童,不作为接种对象。即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生至接种日满18月龄的儿童可以按照程序接种麻腮风疫苗、甲肝疫苗,2005年5月1日以后出生至接种日满3周岁可以按照程序接种第一剂A+C群流脑疫苗、2002年5月1日以后出生至接种日满6周岁的儿童可以按照程序接种第二剂A+C群流脑疫苗。对既往未能按程序接种疫苗、到2008年5月1日又超过新程序规定的应种月(年)龄下限的儿童,不能使用这几种疫苗进行查漏补种。对已完成上述3种疫苗免疫接种的,不再重复接种。
    4、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相关实施方案确定。
    (四)接种原则
    1、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所使用的疫苗均安全、有效。并全部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疫苗管理,疫苗以及接种费用由政府承担,预防接种单位为受种儿童接种疫苗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2、受种儿童或者其监护人主动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的,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明确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等有关事项,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
    3、受种儿童在同一天内接种的疫苗不得超过2种。第二类疫苗不能与第一类疫苗在同一天内接种。
    4、接种不同品种的减毒活疫苗或者同品种减毒活疫苗不同剂次之间的接种间隔应不少于28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制定本地区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实施免疫规划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做好宣传、培训、实施和督导工作,组织落实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要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面落实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的通知》(苏卫规财〔2006〕85号、苏财社〔2006〕78号)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有关工作的通知》(徐卫规财〔2006〕15号、徐财社〔2006〕36号)要求,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首先予以保障,接种补助可以每针次5-8元作为参考,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补助办法,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把补助经费真正发放到基层预防接种人员手中,改善其工资待遇,进一步调动基层预防接种人员的积极性,以确保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实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加强业务技术指导。
    (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认识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的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扩大儿童免疫规划政策,以及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就。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经常性宣传和“4.25”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扩大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动员各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团体,在广场、车站、码头、社区等公共场所组织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邀请当地政府领导参加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以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关心和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关怀。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能力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预防接种单位,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管理专业人员和基层预防接种人员。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免疫规划管理专业人员、基层预防接种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全市所有基层预防接种人员都要通过专项培训,取得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上岗证,才能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四)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
    1.各地要根据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免疫服务形式,增加服务频次,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预防接种服务。各预防接种门诊要设立单独窗口用于儿童建卡建证,与妇保、儿保收费及二类疫苗收费窗口要完全分开。各预防接种门诊不得在一个接种日内为同一儿童同时接种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不能使用同一份预约接种通知单进行通知。
    2. 各地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大力推行预防接种票据化管理,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3. 各地要深化预防接种门诊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基础管理,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和新的儿童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提供规范化的预防接种服务,做好预防接种证管理和预防接种前告知工作。在适龄儿童办证时,预防接种单位应免费发放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前告儿童家长书。在每次接种前,接种单位应按告知记录本的要求进行详细询问,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填写并保存好接种记录。
    4. 进一步强化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5. 继续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加快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提供信息支持。
   (五)加强冷链建设,保障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
    要根据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需要,扩充冷链容量,完善冷链建设、补充和更新机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合理调配、供应、分发、储存疫苗,严格实施疫苗的冷链运转,做好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工作。
    (六)规范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管理和督查
    市及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包括一般接种单位、新生儿接种单位和其它接种单位如狂犬病疫苗接种门诊等)要统一使用《省、市、县、乡各级疫苗进出库帐册》,认真执行疫苗和注射器使用与报告制度,加强免疫规划疫苗的建帐和使用管理,做到记录内容全面、帐目清楚。各地要加强对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管理的检查,充分利用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月报表数据,定期分析各市、县、乡疫苗(尤其是乙肝疫苗、麻腮风疫苗)的实际接种和分发情况,及时做好疫苗调剂、周转,严防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过期失效、流失或挪作它用。
    市及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及配套注射器的上一年度实际使用情况和当年需求计划汇总并逐级上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再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整理后,提出当年全省疫苗使用计划,并上报省卫生厅。
    五、督导评估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组织对辖区内落实扩大儿童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制定科学的督导评估方案,定期开展督导评估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市卫生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免疫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附表1:江苏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
    附表2:儿童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