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卫传〔2008〕2号
根据当前狂犬病防治形势和上级部门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规范对狂犬病暴露人群的免疫接种服务,降低狂犬病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狂犬病疫苗接种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狂犬病处置门诊建设。各地要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狂犬病规范化处置门诊建设标准”的通知》(徐卫疾控〔2007〕25号)要求,加强狂犬病规范化处置门诊的设置与管理。设置的狂犬病规范化处置门诊要满足“徐州市狂犬病规范化处置门诊建设标准”,对符合设置要求并通过检查验收的狂犬病规范化处置门诊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就诊。
二、规范对狂犬病暴露人群的免疫接种服务。各地要高度重视狂犬病暴露后的处置工作,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规范人用狂犬病疫苗等免疫制剂的接种行为,提高狂犬病暴露后处置水平,降低狂犬病发病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开展免疫接种服务的能力。
三、加强疫苗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加强人用狂犬病疫苗等免疫制剂的采购、使用管理,规范采购渠道和储存、运输管理,严防使用假冒人用狂犬病疫苗,确保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质量和接种效果。
四、强化对免疫接种工作的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坚决取缔非法狂犬病处置门诊和非法接种狂犬病疫苗行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力度,对未按规定开展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造成狂犬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大力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各地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教育群众被犬、猫等动物咬、抓伤后,要及时正确地处理伤口,并及时到当地指定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狂犬病处置门诊接种狂犬病疫苗等免疫制剂,提高群众对狂犬病的认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