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意见

经省政府同意,近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就做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提出,凡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中未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地方政府给予补助,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也应给予补助。省在安排省级养老保险补助方案时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也可继续缴费,直至缴满15年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接近或已超过上述年龄的乡村医生以及已离岗的乡村医生,不再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