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关于徐州市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强势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办法》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学生参保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做好政策宣传、督促检查等工作,做到在籍学生“应保尽保”。各类学校具体负责办理本校在籍学生的医疗保险相关工作。《办法》适用的参保范围为市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籍学生。参保登记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20日。2007年参保缴费截止期为12月10日。《办法》规定,属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父母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全部报销。
具体要求为:一是具有市区户籍的学校在籍学生且为独生子女(含计划内非独生子女),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缴费,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予以补助;其中职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纳100元,财政补助60元,学校补助40元。未迁入我市市区户籍的职校、中专、技校在籍学生,参照以上缴费标准执行。二是学校在籍学生属低保、特困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0元,财政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三是学校在籍学生属孤儿,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200元。四是具有市区户籍的学校在籍学生且非独生子女,每人每年缴纳140元,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予以补助。
《办法》规定,参保学生须一次性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后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还可按《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子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执行规定报销比例,再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