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制办上周在其网站公布了两则待征集建议的政府规章,即《南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南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就职工医保、居民基本医保和农民工医保的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医保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市民徐为金就登录市法制办网站,就《南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提出了自己的关于医保定点药店的看法。
管理医保卡设下重罚
《南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医保卡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要求。为防止医院、药店和个人借助医保“耍花样”,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列出了一系列惩罚性规定。如,参保单位为参保范围以外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的,该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关系无效,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单位追回已发生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参保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参保人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参保人处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定点零售药店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市民徐为金就此提出了增加医保定点药店的建议,他表示,要促进医药市场良性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目前南京状况是,全市1400家左右的药店,而医保定点的药店只有55家,目前的政策要求是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才具有申报资质,使不少药店被拒在医保门外。因此他认为,要很好地实现医保卡的运用,应该放低这一门槛,希望有关部门能引起注意。
8种情况医保拒付钱
据了解,《南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用人单位参保前因病、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除外),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参保后退休的人员,其在职期间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应当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还特别提到,有8种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是不付钱的,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和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工伤(含职业病)、生育及其并发症;本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医疗事故、药事事故、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自杀、自残(精神病人除外)、酗酒所致伤害;出国、出境期间;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
市民可向政府申请获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