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日前印发《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规范》包括人员和职责、患者发现、实验室检查、治疗与管理、登记报告与监测及健康促进、培训督导等10章。
该《规范》明确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履行的职责,要求省级机构至少由20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超过50个县(区)的省,每增加10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地(市)级机构至少由15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适当增加,超过10个县(区)的地(市),每增加一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县(区)级机构至少由8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辖区人口适当增加。超过40万人口的县(区),每增加5万人口增加1名人员。县(区)级以上单独设立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可根据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标准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专业人员数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专职或兼职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有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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