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到今年年底之前,在全省全面建立起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基础,以惠民医疗和医疗救助为补充的新型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实现基本医疗服务覆盖城乡全体居民,逐步实现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服务社会化。
据介绍,江苏省从2005年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到今年上半年,全省共有72个县(市、区)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农村地区去年也全部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为了切实缓解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江苏省决定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患病的城乡困难群众,在获得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以后,个人医药费支出负担仍然较重的,由民政部门提供补充性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众。
主要救助方式有四种:一是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参保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二是经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险补偿后,需救助对象个人自付且超出起付线的大额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三是救助对象中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可以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在规定药品目录范围内筛选常用、有效、价廉的药品作为基本用药,动用医疗救助基金购买并免费定期发放给救助对象。四是对国家法定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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