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镇居民医保首批试点确定

 

 

2007年,山东省确定青岛、威海、莱芜、淄博、东营、泰安6个副省和地级市作为首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2008年进一步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这是山东省政府近日召开的全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披露的消息。

据悉,在上述试点城市里,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省政府确定的筹资标准是: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70元。各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合理确定具体的筹资标准。

缴费方式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对试点城市未成年和成年居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40元和60元给予补助;对未成年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每年按人均不低于60元给予补助;对老年居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0元给予补助;对成年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40元给予补助。山东省政府已安排启动资金6000万元。按上述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和80%的补助(含中央补助资金)。

据悉,山东城镇居民医保将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