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发部分力争在9月1日前补发到位,9月份按照新标准发。
调整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险,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据悉,全市符合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有22.8万人,其中市本级16.4万人,县(市)6.4万人。
调整内容包括三部分
一是按省统一标准普调部分。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是按调整系数和个人缴费年限增加部分。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再按照不超过省规定标准乘以调整系数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系数即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我市市区调整系数按1.23计算,在苏北为最高。各县(市)的调整系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基金承受能力、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等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实际计算的调整系数,在0.6至1.0之间确定。
我市市区调整前平均养老金水平为916元,按照上述办法,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为1044元,平均月增加128元。
三是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2007年6月30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3)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得超过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平均养老金的50%。
(4)2007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增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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