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三类人员今起可办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从今日起,市区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已退休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内退人员、协保人员可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为了解决这三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我市日前对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作出规定。

根据规定,市区内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无业人员,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以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为标准,由个人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内退人员办理退休时,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以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为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该费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中拨付,大病医疗救助费由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和个人各承担一半,个人按年缴纳;协保人员办理退休时,按上述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由个人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救助费由个人承担并按年缴纳。

从今日开始,这三类人员初次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资料证明,到原企业或主管局(公司)指定地点办理,原企业主管局(公司)已合并的,到合并后的主管局(公司)办理参保手续。原企业主管局(公司)已撤销的直接到市医保中心业务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