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规范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合居医保〔2007〕1号)。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已取得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具备住院治疗条件;已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实现住院参保人员医疗信息实时传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上年度未受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黄牌警告处理;作出规范基本医保服务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置统一的城镇居民定点医疗保险标志,设立医保窗口,及时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费用日清单,建立医疗费用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规范医疗行为。
申请成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定点医院必须提供向社会作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书,并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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