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出台《办法》调整零售药店准入标准

    为加强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促进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徐州食品药品晷管理局结合徐州本地实际,出台了《徐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办法》,调整了我市零售药店的准入标准。

 一是在徐州市区、贾汪城区、各县(市)城区开办的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主管药师技术职称);在农村中心村开设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1名执业药师;营业场所面积在设置标准基础上,每增加100平方米,至少需增加1名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

 二是在徐州市区、贾汪城区、县(市)城区开办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并应根据需要配备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常温、阴凉和冷藏存放的设施设备。

 三是药品零售企业应对药品购进、验收、销售、储存等环节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具备接受当地药监部门计算机远程监管的条件,并能按要求上传相关药品监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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