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徐 州 市 卫 生 局
徐质技监量发[2007]15号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几年来,通过贯彻落实江苏省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计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技监局《关于2005年全省医疗卫生计量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精神和徐州质监局、徐州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计量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绝大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了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器具台帐和周检计划并加以实施,其中部分单位已率先通过了计量合格确认或计量保证确认,使医疗质量得到了充分保障。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计量管理工作,保证医用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和量值统一,对人民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确保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纳入计量检测、监管体系,并分级管理。经研究,近期将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计量确认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
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凡未达规定要求的,应尽快建立健全计量保障体系,并按照相关规定立即整改。条件成熟的单位,可及时向市、县(区)质监局申请考核,由市质监局、市卫生局联合评审,合格者发给相关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医疗卫生机构计量确认考核要点。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附件: 《医疗卫生机构计量确认考核要点》
为了配合全市计量确认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2005年全省医疗卫生计量执法检查的汇总情况,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考核要点。
一、计量管理
1、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计量管理体系,编制计量管理手册,并定期、不定期地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应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保证计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体系的运行情况要形成记录。
2、医疗卫生机构应明确主管计量工作的领导,有归口管理计量工作的部门和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科室(病区)根据需要设置兼职计量员,形成计量管理网络。
3、计量管理人员应熟悉计量业务,并保持相对稳定。计量管理人员应经过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4、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计量人员、检测人员培训计划,并定期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教育。
二、计量单位
1、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具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特殊情况需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有关手续。
2、内部使用的各种文件、报表,出具的各种处方、诊断证明书、报告、记录等均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三、计量器具
1、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开展工作的需要配备符合预期使用要求的计量器具,并编制主要医疗卫生项目(如化验、检查)检测能力分析表。
2、经批准生产药品自制制剂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药典及有关标准的要求配备满足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检测需要的计量器具,并编制检测能力分析表。
3、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经营管理、能源管理、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
4、计量仪器设备应实行标志管理。所配备的国产计量器具应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进口计量器具应符合有关规定。
5、医疗卫生机构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具备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6、医疗卫生机构应明确仪器设备的使用规定,制定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明确专人负责,做好使用记录等),并实施。
7、医疗卫生机构应对计量器具的申购、采购、验收、储存、发放、使用、周期检定(效验)、停用及报废等流转全过程实施管理。
8、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9、制定计量仪器设备的周期检定计划,并实施。无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编制校验方法,定期校验或委托计量部门校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计量法》的规定执行申报备案并由授权执法单位实施强制检定。
10、有条件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自行开展批准项目范围内的检定工作。
11、计量器具的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四、计量检测、检验
1、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种分析、化验、检验、检查的方法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各检测实验室环境条件应满足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并进行必要的监控和记录。
3、分析、化验、检验、检查等出具计量检测数据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4、医疗卫生机构应切实做好计量检测数据的记录。各类计量检测记录应清晰完整,保存完好。
五、计量监督
1、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计量法》和本意见的要求,会同卫生管理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2、计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计量违法行为,按照《计量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建立计量保证体系,并向市和县(区)质监局申请计量确认。
以上内容供技术监督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在评审考核时使用,条件符合的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