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名称不得含“祖传”字样

诊所名称不得含“祖传”字样

卫生部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社会意见

2005年10月19日
    据新京报讯(记者魏铭言)昨天,卫生部医政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讨论稿),向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新的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以地名、单位名或个人姓名为名称,但药品、保健品食品和医疗器械的产品名不能出现在医疗机构名称中。另外,医疗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等字眼儿,或者其他暗示诊疗效果的词语。 
    实施细则还规定,具有封建迷信含义的名称;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原核准机关辖区内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满两年的医疗机构名称,或者与其相似、相近的名称,都不能由申请成立或已经开诊的医疗机构使用。含有洲际地域名称、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或含有“国际”、“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经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实施细则意见征集截至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