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停售同种药院外药房贵出27元 睢宁物价局:将调查

  全程导医网 徐州医药频道:昨日,有网友爆料,他因患有肝病长期在睢宁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使用一种售价180元的抗病毒药物。然而,本周起他接受治疗时,却被院方告知这种药医院不再销售了,需至院外的第二药房购买。

  “第二药房也是睢宁人民医院经营的,我要用的这种药在这儿的售价却是207元。把药从院内转到院外销售就涨了27元,这样做合理吗?”该网友提出质疑。

  反映:医院停售的同种药物药房加价27元

  据该网友介绍,他是乙肝大三阳患者,需长期接受抗病毒治疗。一直以来,他都在睢宁县人民医院看病买药,所使用的药物名为“拉米夫定”,售价180元,购药地点在该院门诊大楼药房。然而,从本周起,他发现在药房买不到“拉米夫定”了,工作人员告知这种药物在该院停售,如想继续使用,需要至院外的第二药房购买,这家药房也是睢宁县人民医院经营的。

  “我当时就去了第二药房买药,却发现同样的‘拉米夫定’售价却是207元,比之前在医院药房买贵出了27元。”该网友表示,类似的情况已非首次,“去年我用的抗乙肝病毒的药叫做‘阿德福韦酯’这个药之前在睢宁人民医院药房的售价是131元,后来这种药物也在医院买不到了,转到院外的第二药房出售,售价变成151元。”

  “这些药物都是抗乙肝病的常用药物,医院这样随意停售药物的做法是否合理?同种药物在同一家医院药房却出现20余元的差价,符合规定吗?”该网友希望相关单位作出回应。

  睢宁县人民医院:院内零差价,院外自主经营

  昨日,记者首先联系了睢宁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一位负责人表示,该网友反映情况属实,“拉米夫定”从上周起不再在该院销售,转至睢宁县人民医院第二药房出售,同种药物出现价差情况,是因为院内所售药物均实行“零差价”销售,而睢宁县人民医院第二药房则是自主经营、独立管理的,可以在进价的基础上适当加价后再售,这种销售方式符合规定。

  “睢宁县人民医院第二药房是经县相关部门批准开设的,不收取挂号费、诊察费的便民药房,可方便病人直接购药,该药房独立管理,所售药品不在价格调整范围内。”该负责人说。

  至于为何医院要停售这种药物,该负责人称,是因相关品牌的“拉米夫定”在抗乙肝病毒治疗中极易产生耐药性,而院方在乙肝病人诊疗用药方案中已不再使用此药,为了患者的安全和结合临床医生的意见,门诊病房才停售此药,睢宁县人民医院第二病房也将于近期停售此药。

  睢宁县卫生局:患者坚持用药会对接医院继续提供

  昨天上午,记者把情况反映给睢宁县卫生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详细记录后表示,将向领导说明后尽快回复。

  很快,这位工作人员来电反馈,“加价药品并非出现在医院院内,而是出现在独立管理的第二药房,所以相关加价行为不违规,但加价是否超出一定范围,需要物价部门明确。”

  “药物进入医院药房供患者使用,很多病人可能已经习惯使用这种药物,医院认为药物不适合继续销售就停售药物是否合适?停售前是否需要先向上级卫生部门说明并经过同意?”对此,这位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再请示领导才能回复。但其表示,如果有患者习惯使用“拉米夫定”或某种药物,却又发现医院突然停售了,可以直接向县卫生局说明情况,本着方便患者的原则,卫生局会对接相关医院,继续为患者进价供药。

  因为未能等来回复,昨天下午4时,记者再次致电睢宁卫生局,咨询医院停售药物前是否需请示卫生部门并经批准这个问题,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办公室沈主任外出,他会转达后再做回复。但直至昨天下午6时,记者仍未等来回复。

  下午6时,睢宁人民医院反馈表示:“已与反应问题的市民联系,如果对方坚持使用此药,院方可帮助订购。”

  睢宁县物价局:药物加价有严格标准将调查

  针对同种药物售价不同的问题,记者昨天下午也采访了睢宁县物价局价格科,一位负责人表示,“县人民医院实行药物零差价,院内药房销售的药物不得在进价基础上加价,而第二药房独立管理,则可以根据药物的不同类别进行适当调价,但加价范围也不能由店方自定,必须在相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着严格的标准,一般不能超出进价的15%。”

  这位负责人表示,他将尽快安排人员对此展开调查,核查相关药物进价及加价后的实际售价,如发现在价格方面存在问题,将落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