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置 对防范过度医疗有益

2009-11-06 11:53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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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纠纷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患者因医疗事故纠纷,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作为被告的院方需要拿出证据“自证清白”,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制度的本意,是要保护患者的利益。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患者却往往未能受益。

  根据现行医疗举证倒置规则,患者提出异议后,医院需要找出证据证实自己的“清白”,由此导致医院加强对医生的管理,特别是对于病历书写、告知文书等最后可能成为证据的书面凭证的书写要求,同时也加强了对复杂、疑难疾病诊治的审批管理。不可否认,这对于规范医疗文书、降低风险治疗、避免不恰当的医疗行为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我们还要看到,医生们加强了自我保护意识,甚至采取过度防护措施。多数医生为了不承担责任,往往采取保守治疗方式,在治疗过程中加大病历文字书写时间,而这些时间往往是从对病情的询问和病人的查体中节省出来的。公众多认为医生多开检查单是为了谋利,其实这么做的更主要目的竟然是为了防止日后医患纠纷所进行的防范性医疗。这一看似滑稽的理由,如今已经成了不少医院内公开的秘密。这样不仅不利于患者的治疗,增加了就医成本,浪费了医疗资源,更从某种角度上违背了医者的责任。所以,作为一名一线医务工作者,如果真能取消医疗倒举证制度,我将拍手叫好。

  观点链接

  观点1  侵权责任法草案删除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规定,不知能否实现?如果能,说明是一种进步的表现。在这里还是要提醒那些法律专家:医学是一门不成熟的科学,再过500年,也还是一门不成熟的科学。医学不是机械学。要对从事这种不成熟科学的医务人员强行推行举证倒置,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

  观点2  中国现在所需要的是对任何的争议采取相互诚心沟通的良好习惯。你不相信他,不认可他,但是你应该听听他的辩解,采取一个开放的、理智的方式相互讨论。这样才可以减少这种误解。

  实际上,作为医生,我们自身又有多少人做到这点了?社会的和谐进步需要合作,动辄自以为正确而打倒对方,这样怎么能期待社会的进步?

  观点3  我听到有些人提出:卫生部应当为所有常见病建立诊治指南,违反指南进行诊疗的就必须举证倒置。对此,我表示异议:

  第一,不是所有的病种都有指南,在治疗没有指南的疾病时怎么办?好多疾病现有医学水平很无奈,但还是要无奈地去积极医治。

  第二,医学是在不断发展的,新的认识推翻旧的认识是常态,难道说先前用旧的知识看病就是违法?

  第三,既然已经认定是“违反指南进行诊治”,就无需再进行什么举证倒置,纯属多余。

  所以,举证倒置没有存在的理由,只会加重医生并最终加重患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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