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跨省就医明年有望即时报销 分级诊疗同步推进

  全程导医网 健康焦点:“有些老年人退休以后和子女在异地生活,还帮助照看第三代,但是生病住院了还得回到原来工作的地方去报销。这些事情看起来是具体的事,但对碰到这个事的人或家庭,有可能就是天大的事。”总理在今年两会期间郑重承诺,争取用两年时间,使跨省异地住院费用能直接结算。记者昨日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省卫计委最新下发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我省今年将全面开展新农合转诊住院患者跨省定点就医结报试点,2017年基本实现新农合转诊住院患者跨省定点就医结报。

  今年先定点试点,明年推开

  记者从江苏省省卫生计生委获悉,江苏的新农合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分两步走——2016年,全面开展转省、市级联网医院就医联网结报服务,积极开展新农合转诊住院患者跨省定点就医结报试点;2017年,基本实现新农合转诊住院患者跨省定点就医结报。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也给出明确的进展时序表——

  今年8月底前,制定全省新农合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工作方案,各市明确省内外就医统一结报政策,上报省内提供跨省就医结报服务的联网医疗机构初步名单。

  今年9月底前,完善省新农合管理信息平台功能。开发全国联网结报相关数据交换接口,实现与国家平台的互联互通。

  今年10月底前,建成省级结算中心,承担并开展省内外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确定徐州市、连云港市开展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试点工作,遴选若干所省外联网医疗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同时,选择若干所省内联网医疗机构为其他省份患者提供服务。

  省外就医结报,如何操作

  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处长姜仑告诉记者,江苏参合人员的费用结报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一是在省级新农合平台结算,二是经省级新农合平台转发至属地的新农合系统结算。外省的参合人员信息则再经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与参合人员属地的系统进行信息交互,或者在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结算。参合对象在省外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补偿标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补偿比原则上应分别不低于75%、60%、50%,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市新农合基金运行状况适当调整。

  今年江苏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外就医转诊制度。“具体说,就是符合条件的参合患者经参合地转诊到省外就医,参合地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将规范化转诊信息报送至省新农合管理信息平台,并经省新农合管理信息平台上报到国家平台。省外接诊医疗机构通过国家平台获取患者转诊信息并提供服务。”姜仑解释说,“江苏鼓励将居民健康卡作为我省异地就医时参合身份识别的主要依据和结报凭证。”

  记者了解到,省卫生计生委根据我省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服务患者对象和与省新农合管理信息平台联通情况,合理确定本省辖区内具备开展跨省结算条件的联网医疗机构名单并提交国家卫生计生委,由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门户网站公布供各地选择。

  9月,省平台力争与国家平台互通

  要想实现新农合异地漫游,建立纵横联通的信息系统是基础。记者从国家卫生计生委了解到,各省将跨省就医报销方案统一配置在国家平台上,对于就医地有省级平台的,由国家平台将其余省份的报销方案推送到就医地的省级平台。对于就医地没有省级平台的,由医疗机构直接在国家平台调用参合地的报销方案,可以参照就医地的报销目录,执行参合地的报销比例。

  江苏此前完备的医疗信息平台联网基础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下一步就是完善省平台与国家平台之间的互通。记者了解到,2016年9月,江苏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将完善省新农合管理信息平台功能。开发全国联网结报相关数据交换接口,实现与国家平台的互联互通。同时,以地市为单位基本完成新农合统筹地区与省平台联通,支持实现统筹地区转省联网医院直接结报。

  建立省异地就医结算中心

  姜仑透露,江苏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将下设异地就医结算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

  “具体包括结算资金对账管理、住院费用审核管理、代表联网医院与统筹地区结算垫付资金,与联网医院进行资金结算等。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封闭运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管理,专用于全省异地就医联网医院资金结算。积极推进新农合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的‘一站式’结报。鼓励金融机构发挥信用担保作用,垫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姜仑告诉记者。

  与分级诊疗同步推进

  值得注意的是,新农合跨省定点就医结报与分级诊疗同步推进,针对合理转诊的住院患者开展异地就医结报,促进形成合理的就医秩序。姜仑告诉记者,江苏将进一步发挥新农合政策引导作用,同步推进分级诊疗,调节患者就医流向,促进形成规范合理的就医秩序,促进医疗卫生资源集约利用。

  此外,记者了解到,新农合新政施行中还将做好其他人群的政策衔接。“长期外出务工并建立稳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他们将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并享受相应报销待遇;投靠子女的老年人和其他异地长期居住的人员,可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在居住地办理居住证,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医保,享受相应待遇。暂不能参加务工地或居住地基本医保的,可经参合地备案后按转诊标准享受相应结报待遇。”姜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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