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已加入公民的“食品安全权”

  6月29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当前的社会管理方式已明显不适应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创新社会管理思维。

  徐显明委员说,食品安全问题反映的是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可靠、是否有用、是否可信,保证食品安全是最典型的社会管理问题,政府应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把食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目前,解决食品安全是以政府为主的管理思维,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监督思维,所以使用“监管”这个词。事实上,社会结构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来自于公共权力。第二部分被称作社会权力,即食品从业者所组成的相互监管、制约、自律的行业组织应发挥作用。现在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时,没有考虑社会权力的作用。而最重要的是第三部分,即公民权利。他认为,应该用公民的权利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要用好公民的诉讼权及索赔权。政府监管只能治标,行业制约只能治末,而用好公民权利则是治本。把司法的刑事惩处与民事赔偿两大功能同时发挥出来,才能实现公民的“食品安全权”。

  吕薇委员说,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大学、研究机构的作用。以检测为例,应更多发挥社会力量,而政府需要做的是定标准、进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