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月11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案件时,严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已涉嫌构成犯罪,特别是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标准应移送公安机关而未移送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药监局发出的《关于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案件中,对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没有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的,也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通知》强调,在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的,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的,以及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委托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药品检验。对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或者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以及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应当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在案件移送时可以不需检验。
国家药监局发出的《关于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案件中,对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没有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的,也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通知》强调,在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的,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的,以及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委托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药品检验。对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或者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以及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应当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在案件移送时可以不需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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