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卫生厅发布《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保公益性质公告》,提出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十不准”。
《公告》提出的“十不准”是:
一、不准任何人承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内设科室。
二、不准没有资质的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三、不准在药品中收取回扣。
四、不准高于收费标准收费。
五、不准借技术合作、推广新技术或新仪器设备等各种途径,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取任何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接受免费和赠予的新技术、新设备。
六、不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人员,借技术合作等借口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七、不准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用于销售药品和保健品的免费讲座。
八、不准将医疗收入与医务人员的个人工资、奖金挂钩。
九、不准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取办公用房租赁费。
十、不准开展其他形式增加医疗成本、增加居民卫生保健经济负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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