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须向患者公开费用清单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第11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已制定出台并开始正式实施。《办法》要求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院(中心、所)的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像药品的采购价格和零售价格,医生所开处方中的药品种类、数量和总价格,以及就诊者的费用清单等信息,都在要求公开的范围之列。

    根据《办法》,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外公开和向内部职工公开两部分。对外公开又分向社会公众公开和向患者个人公开两部分。其中,医院资质信息、管理制度、便民措施、行风建设情况,以及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药品的采购价格和零售价格等信息,都是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向患者个人公开的内容主要是就诊者的具体诊疗项目、药品名称、数量、价格等费用清单。公开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对住院病人应以费用“每日清单”的形式,向病人或家属提供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使用情况,或提供费用查询服务。病人出院时,医院应提供总费用清单;二是对门诊患者应以“费用清单”的形式,向病人或家属提供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