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卫计委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全程导医网 徐州卫生信息为贯彻落实《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强化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徐州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徐州市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强化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包括徐州市卫生监督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一)依法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新设集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三)新设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放射诊疗许可;

  (四)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需要行政裁决和应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

  (五)涉及传染病防控措施和限制甲类传染病相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及实施职业病事故控制措施应至迟在24小时内报备审核;

  (六)查封本机关发证单位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

  (七)封闭水源、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八)其他法定情形下的本机关实施的行政征收、行政裁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委机关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其他有关处室予以配合。

  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本机关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本机关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承办机构报送法制机构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经论证、评估、鉴定、技术监测的,应当提交前述材料;

  (四)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法制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送审材料不完整的,通知承办机构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承办机构。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

  (一)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具备;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依据是否准确;

  (四)裁量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本机关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办理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可以依托该系统进行,并形成相应电子档案。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经补充调查,仍无充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提出不予决定的意见;

  (三)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六)重大、复杂案件,提出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的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经委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由委主要负责人或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进入相应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本文件没有规定或有遗漏的其他以本委名义对外作出的其他重大行政行为决定,有关承办处室或机构应主动递交法制机构审核。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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